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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刑辩常识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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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1 00:14:02 浏览次数:

申请人:史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葛电宏律师

    复核请求:请求撤销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N00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

    2012年12月21日23时许,史某某驾驶粤B38***重型厢式货车沿御和路从惠南大道往惠澳大道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XX经济开发区XXX路段时碰撞从绿化隔离带突然蹿出的行人叶某某。

    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N00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史某某负主要责任,叶某某负次要责任。

    二、复核理由:

    首先,行人叶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然而叶某某不仅没有遵守以上规定确认安全后通过,甚至为了贪图便利,穿过绿化隔离带蹿出来横穿马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的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原因如下:

    1、 在事发路段御和路没有路灯,没有人行斑马线,也没有交通指示灯,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一直低速保持在30km/h左右的时速遵守交通规则前行,未超速和酒驾,也一直专心开车。

    2、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进入御和路时,一直沿最右侧车道行驶。

    3、 在夜晚11点且没有路灯情况下,叶某某从绿化隔离带突然蹿出横穿马路,造成史某某在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情况下,按物理原理根本无法预判且及时刹车也无法避免。

    第三,事故认定在归责的事实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叶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

    2、同样性质的过错行为,在认定中的结果中却不一样,一直强调史某某的过错,而对于叶某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综上所述,行人叶某某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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