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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 业务专长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常表现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二)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因为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所以财产型犯罪在我国十分普遍,犯罪数量高发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形式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等明显特点。又因为此类犯罪涉及财产,因而涉案财产的处理及涉案金额成为了量刑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把握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为当事人辩护,以期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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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3 14:26:28 浏览次数: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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