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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常表现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二)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因为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所以财产型犯罪在我国十分普遍,犯罪数量高发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形式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等明显特点。又因为此类犯罪涉及财产,因而涉案财产的处理及涉案金额成为了量刑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把握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为当事人辩护,以期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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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买房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3 17:56:09 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份,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张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原告一直追问王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钱某追款,发现钱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且被告钱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任何一方不应以夫妻离婚为免责事由;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张某购房,张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王某为与张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张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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