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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两千万,却无罪释放?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6-06-20 10:26:05 浏览次数:

  摘要:企业为了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内部会议向员工募集高额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企业负责人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律师依法依理,搜集有力证明,最终使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使企业负责人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赵某经营一家中型的加工企业,企业有职工近两百人,两年前赵某计划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七千万元的技术引进资金,于是发放通知进行内部会议,鼓励员工投资,表示给予高利率或股权,最终募集资金两千万元,剩余的资金由企业盈利补上,2015年年初因经营不善短期无法偿还。其中五名员工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向亲友借款两千万后,又借给单位,现在企业表示经营不善短期无法偿还,员工最终选择报案。赵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赵某,详细了解了赵某向员工募集资金的原因和过程,把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询问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并且赵某和其家属愿意筹集资金,变卖企业资产,偿还员工集资款。

  根据自身多年刑事辩护经验,迅速有条理地进行以下辩护工作:

  一、律师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表示赵某愿意偿还员工集资款,并申明赵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商榷。取保候审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最好的办法。经过沟通侦查机关同意取保候审。

  二、律师通过赵某家属,要求收集企业当时召开会议的相关记录、会议前制定的员工集资方案,制定集资方案的高管、财务等人员名单等材料。

  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把企业提交的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提交了高管人员名单作为证人。检察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结合证据,以具体的法律依据说明,赵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虽然有吸收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况,但赵某及企业并不知情,也不是企业的真实意思,是个别员工为了高额利息和股权向他人借款所形成。通过企业的会议记录、资料、发言稿和高管证人证言,证明企业并没有公开宣传,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而且赵某取保候审后,及时变卖部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偿还了大部分员工的债务,并没有故意拖欠不还的态度。

  赵某无罪释放的原因分析

  1、赵某听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积极配合筹钱还债,并没有故意拖欠债务不还。

  2、律师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经验,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迅速的做出分析,并进行有效的辩护,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后进行多个有力证据的搜集,以充足的理由提出了无罪辩护,取得最大的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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