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6-23 09:47:17 浏览次数:
摘要:弟弟半夜上门,哥哥好心收留,最后因弟弟吸毒被抓,自己竟然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哥哥听取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积极配合,最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天,派出所深夜接到举报电话,报案人称,有人在金山宾馆放火闹事,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了现场,发现张佳、程明、程峰三人怀疑吸食毒品导致的过激行为,火种已被熄灭,将三人抓获。经查证,程峰当晚并没有吸食毒品,而房间是程峰个人预约的,根据服务员、录像显示,程明(程峰的弟弟)和其女友张佳是主动找到程峰下榻的宾馆,当时两人一身酒气。程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刑事律师为其辩护。
【办案经过】
律师会见被告,通过跟当事人详细的解说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从轻条件,了解当晚当事人的事件经过,做出了迅速的判断。
一、经过调查,被告人对于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系自己对违法行为认识不清才酿下苦果,属于初次犯罪。在此次犯罪前并无任何犯罪前科,无违法行为。
二、容留的对象为其亲弟弟,两人属于一家人,当时行为只是出于收留酒醉的弟弟的好意,最后其弟弟吸毒引发事故,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轻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此情节。
三、在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后,在律师为其行为后果作出分析后被告人愿意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
四、家属愿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律师向法官阐述以上观点后总结,被告程峰具备多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程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作出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下发当日程峰被释放执行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律师辩护成功的原因分析:
本案中委托律师以自己的扎实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分析犯罪后果,给出迅速正确的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当事人并不是事先得知亲属吸毒,而是出于好意收留,并在之后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和缴纳罚金,表现出来的认罪悔罪表现为其从轻处罚起了作用。
(本文地名、人名均为化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