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成功案例 亲办案件
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的专业律师都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无论在盗窃、抢劫等案件中,还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中,抑或在毒品犯罪中,不同的刑事案件涉及的领域往往不同,社会瞬息万变,案件纷繁复杂,但是专业的律师能凭借其敏锐的法律触觉,发现各个案件的要点,并据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切实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就大量的成功案例。所有的成功案例都是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的宝贵财富。
关于我们

官员辩护-贪污低保金,律师辩护获缓刑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6-08-31 21:37:0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等5人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下,隐瞒自己为村干部的身份,以自己亲属或配偶名义申报,并填写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政府部门审批,所得资金用于家庭开支,曾某自2010年5月至2016年1月份共领取低保金人民26431元。

【案件承办思路】

    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律师接到本案曾某家属委托后,本案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本网律师接到该案,查阅相关材料后,总结出本案关于罪名定性以及量刑方面的以下切入思路: 1、关于本案的“贪污罪”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曾某属于村干部,村干部是否属于刑法第382条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2、本案曾某贪污金额未达3万元,是否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3、曾某的儿子是残疾人,残疾是否属于申请低保的条件?;4、针对曾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哪些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1、关于本案的“贪污罪”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曾某属于村干部,村干部是否属于刑法第382条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3)《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9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某作为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是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曾某作为本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适格的。

2、曾某涉案金额未达3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的立案标准的。

    3、残疾是否属于申请低保的条件?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Ps: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请低保的条件并不包括残疾,因此,曾某的儿子虽然是残疾人,但其家庭条件并不符合申请低保的资格。

    4、针对曾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哪些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具了解,曾某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小,应对曾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最终仅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合议庭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从上文对本案的几个关键点分析可看出,本案的被告确实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的罪名定性是准确的。在刑事辩护中,在既定罪名已经确定和准确的前提下,很难从定罪这一块做辩护意见,有经验的律师往往会绕开定罪,而围绕着量刑这一块做重点辩护。在本案中,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律师就准确地分析出本案若在定罪方面作辩护是几乎没有可能的,因此将辩护的着重点放在量刑方面,深入剖析了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案情与相关法律条文出发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使本案的被告人获得了公正满意的判决结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小三杀害原配,丈夫被控共犯,律师辩护获免死

下一篇 以运输毒品罪批捕  辩护改变罪名获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