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毒品犯罪 业务专长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毒品包括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滥用会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我国对使用毒品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管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幅度较大,包括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偶犯、从犯、或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作出量刑建议。
关于我们

私藏毒品受牵连,立功辩护终获轻判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15 09:20:54 浏览次数:

【案件事由】

    2010年年底,黄某某从绰号为“阿杰”的男子处购买80克左右的冰毒存放于自己的办公室保险箱内;2011年6月,又通过网络向另一名男青年购买10克冰毒放于自己办公室内,均用于自己吸食。

    2011年9月7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民警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对其尿检和办公室进行检查,并查获冰毒净重73.42克。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经查证属实。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达73.4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一、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意外发现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黄某某“恰好”被发现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情况,而后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虽然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未必与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有任何关系,但是对于在其他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另一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旧可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黄某某的办公室中查获了73.42克冰毒,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自然需要对黄某某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处理

    毒品在我国一直都受到非常严格的管理,虽然“毒品”是具有一定的药用性质,但是因其成瘾性及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也导致许多人为其铤而走险。毒品犯罪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受到严厉的打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某非法持有冰毒(即甲基苯丙胺)73.42克,以达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三、辩护人量刑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无论是对黄某某进行的尿检,还是在黄某某的办公室的保险箱中搜到冰毒73.42克,这都是对黄某某十分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必然会充分发挥这些证据的作用,对黄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指控作出强有力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无罪辩护也确实会显得苍白、无力。但是在人民法院对黄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已无异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会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方面的辩护。

    1、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自己的罪行,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悔过意思。人民法院因此可以依法对黄某从轻处罚。

    2、黄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某某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取得了实际的效果,对于其他案件侦破具有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打击犯罪活动,节省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的立功表现也是量刑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具有极高的辨识度,辩护律师通过充分利用这一辩点,为黄某某辩护,达到一个极好的辩护结果。最终人民法院接纳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使黄某某获得从宽处理,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建议量刑往往是偏重的,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下,往往会处于被动、劣势,这时,辩护律师介入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得到合法公平的对待,能彰显我国法律的公正。

    “真理越辩越明”,在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辩论过程中,可以使法官更加了解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对案情有一个动态的认识,从而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为吸毒者代购冰毒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 辩护律师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