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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毒品包括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滥用会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我国对使用毒品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严格管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幅度较大,包括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偶犯、从犯、或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作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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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的区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07 20:19:35 浏览次数: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指行为人自身不拥有毒品,也不向他人购买毒品,而是在毒品的销售者和具有购买毒品意图的人之间传递消息、联络双方,促成毒品交易的完成。那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区分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一定相似之处,且均从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的毒品买卖行为。因此,“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对这两类行为的定性一般是相同的。鉴于实践中对这两类行为的认定亦存在模糊认识,在此简单作一区分: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是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中除了部分直接参与交易者之外,通常不会直接持有毒品,也不会帮助运输毒品。代购代卖毒品,顾名思义,是代理购毒者购买毒品或者代理贩毒者出售毒品。由行为方式决定,代购代卖者必然直接持有毒品,而且往往伴随着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

  第二,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为贩毒者和购毒者提供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居间介绍者不是一方交易主体,而是中间人,真正的交易主体是贩毒者与购毒者。代购代卖毒品的,代购者或者代卖者起到的是交易一方代理人的作用,是实际参与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委托代购代卖者并不具体参与交易。

  第三,是否牟利对其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可能从居间行为中牟利,但是否牟利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居间介绍者获取的利益是其居间行为的报酬,而不是买卖毒品的利润;居间介绍者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是因为其与贩卖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因为其从居间行为中获利。但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是否牟利,则影响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没有从中牟利,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通常是由居间介绍者介绍认识或者帮助联络。代购代卖毒品的,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向委托者指定的人去购买或者贩卖毒品,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存在联系;但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主动为委托者寻找毒品来源或者联系毒品销售渠道,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亦无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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