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3 14:06:53 浏览次数:
校园里的暴力犯罪是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暴力犯罪的措施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综观形形色色的对策,不外乎预防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对于暴力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预防和改造犯罪人。犯罪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据此,对于预防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应该从以下各点着手。
第一,以法制教育为基础,加强文明校园建设,给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资源,增强在校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利用《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程,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人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搞好学校与家庭教育联动是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基础。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学生提高认识,规范言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情操。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师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加强心理咨询及健康教育,教育者必须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在增加素质教育的同时,着力提高学生的心理调控和适应能力。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果断处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多关注贫困生和单亲家庭大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表明,人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高校周围环境对在大学生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为在校大学生或造一个纯洁的成长生活环境。
第二,学校与政府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大学生的就业工作。政府应给大学毕业生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大学进一步做好高年级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及时化解他们找工作中遇到的烦恼,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地区间应对就业信息的沟通与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人事的合理流动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缓解大学生进了校门就担心未来就业的浮躁心理,避免引发校园恶性案件。预防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大学生暴力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行政及法律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努力做到社会公平正义,才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目的。
第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完善刑罚,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在刑事立法中,摒弃野蛮的刑罚,以改造和预防犯罪为最终目的。鉴于我国古代“以刑去刑”也没能解决杀人犯罪的历史教训,减少使用死刑。建议以公平、人道的文明刑罚制服暴力犯罪。恩格斯指出“今日的死罪,只是这样复仇的文明形式,它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害。
这就是说对于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好处是威慑暴力犯罪人,弊害是让人们习以为常地把杀人与死刑等同起来。既往的这种社会心理的扭曲,只能以在当今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文明风范去扭转,对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要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形成法律条文,把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以适应实际需要。对初次暴力犯罪及轻微危害性犯罪的大学生,实施刑罚后继续在校学习的原则,加强对刑罚后大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做好回访工作,了解他们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并依靠社会力量,帮助和挽救其重新做人,以免其受罚后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毁前程的行为。鉴于大学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对大学生暴力犯罪惩罚,从进一步完善惩罚体制方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二是建议对在校大学生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三是能以非刑法形式达到教育与惩罚目的的,不以刑罚处罚四是制定专门的大学生犯罪审理的诉讼法和实体法,设立专门的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如设立在校大学生犯罪侦查科、审查科、审判庭,设立高校警察、高校检察官、高校法官。“要在思想上明确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它的生命力在于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并与之密切结合。中国刑法学如果脱离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它提出的理论观点如果不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所接受,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作为在校大学生案件审理的专职司法人员,不仅在政治思想素质上应有严格要求,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掌握一些必须的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审理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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