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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 罪名专题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会被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向来都是非常严厉的,所以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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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贩卖毒品案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6-23 18:40:29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某某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某某已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舒某某系毒品上线,其掌握毒品来源,大量持毒待售,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的作用。在抓获舒某某的同时,另从其住处查获待售的1000余克海洛因,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舒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前后两罪均系贩卖毒品罪,且前罪被判处重刑,反映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舒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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