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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 罪名专题
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会被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罚向来都是非常严厉的,所以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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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罪》看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

来源: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 时间:2016-07-11 11:58:02 浏览次数:

        (编辑: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越来越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侦查机关在进行毒品案件侦查的时候,采用了大量特情引诱的手段。如目前热播剧《余罪》,就是一部讲述警察余罪潜入贩毒集团充当卧底,利用特情引诱等手段收集情报并试图瓦解贩毒集团的网络剧。

  一、特情引诱的概念

  特情引诱一般是指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量引诱的情况。我国对于特情引诱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犯意引诱型,即行为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于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来说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种,数量引诱型,即行为人最初是由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于该种情况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来说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种,间接引诱型,即受特情引诱的犯罪嫌疑人意欲贩卖毒品的行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

  二、特情引诱中出现的问题

  1、特情人员身份不适格。在实践过程中,有些特情人员是社会上的吸毒人员。如:当公安机关抓获一个吸毒人员,吸毒人员称和A贩毒人员认识,公安机关便派出特情人员与A接触,A经不住诱惑在贩毒人员手中购买毒品,交易完成之后,A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完全没有过A贩毒或者吸食毒品的证据。A在抓获后称特情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吸食毒品,特情人员也对此承认。在此案中,特情人员的身份就是不合格的,仅仅对被引诱者处以刑罚而对吸毒的特情人员不予处罚,违背了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2、无证据引诱。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特情引诱,就相当于侦查机关在“制造”犯罪。侦查机关使用“线人”的目的应该是阻止和减少犯罪而不是制造更大、更多的犯罪。

  3、虚假供述。特情人员有时候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认真对待。因为有些特情人员是社会上的吸毒人员,他们可能存在欺骗侦查机关的情况。所以,针对特情人员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再决定是否适用。

  三、对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则

  面对特情引诱出现的诸多问题,对其进行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1、对特情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特情人员的使用,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的特情行为进行随案监督,防止特情人员通过实施不合法的行为收集证据。

  2、对特情引诱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首先,引诱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其次,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该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罪证据。最后,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3、坚持依法办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严格依照证据标准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判案,对于任何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保障每一位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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