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6 15:26:04 浏览次数: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在P2P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此观点与下一条裁判要旨存在一定的冲突)。
【裁判摘要】
伍水军、钟杰、龙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
而证人证言仅能证实钟、伍二人有引诱被害人投资、审核投资标的上网等行为,并且二人审核投资标的上网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上的审核,并无证据证明二人明知钟某钦提供的投资标的虚假。而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钟某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意味着钟杰、伍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杰、伍水军对于钟某钦非法占有目的知情,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及龙某国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某国明知钟某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网络借贷平台,不具有P2P的真实内容并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予以协助,对被告人钟杰、伍水军、龙某国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葛电宏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团队负责人。从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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