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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控已成为企业管理短板?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23 23:42:49 浏览次数:

    企业的真正黑洞,不是商业策略,不是投资环境,而是刑事风险。如何警惕随时吞噬企业的刑事风险,是企业家们必备的管理技能。如何帮助企业防控刑事风险的发生,是法律服务者们应有的专业素养。深圳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葛电宏律师于2016年8月21日周日下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深圳市法学会、罗湖(法院)法律文化书院和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举办的一场主题为“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与防控理念”的第二十期深圳法治论坛。主讲人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刘伟宏法官,两位主讲人深度剖析了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重雷区”,分享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理念与法律策略。

    张远煌在本次论坛中,针对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主讲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解释了企业风险概念。张远煌教授认为很多人对此比较陌生,但其认为有点抱负和更高追求的企业家、律师以及社会管理者,都应该知道:张远煌教授表示,面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思考和应对问题上,企业一定要有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新型政商关系。“要了解政府的意图、政府需要什么想干什么,我能提供什么,这样形成一种亲密伙伴关系。同时把企业面临困难如实向政府陈述,获得政府帮助。但是界限要清楚,不能搞权钱交易。企业家对重大立法变化引起的风险也应该格外警惕。”

    二是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揭示现阶段企业家已成为刑事风险高发群体的现实,呈现刑事风险的基本规律,确认推进刑事风险防控,于国家、社会和企业家而言已不是杞人忧天、曲高和寡,而是如何切实转变观念和增强行动力的现实问题。张远煌教授介绍,他的团队从2012年起通过多种方式收集企业家犯罪案件并进行年度报告发布,数据显示,企业家中的职业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群体。“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刑事风险防控概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难以现代化。作为企业家也很难在创造财富道路上安全前行。”

    三就是如何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提了几点对策建议。张远煌教授认为,要有效规避企业家刑事风险,从国家层面上应拓展反腐败视野,推进民企反腐机制建立,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一个好的机制;从立法上,刑法本身要主动的适应改革的趋势,要平等的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避免自身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作为企业只有从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重视刑事风险防控投入,才能够把刑事风险的隐患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消除,为我们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把地基打牢。”张远煌教授表示,刑事风险防控已经成为国家整个企业管理的短板,也更是企业家群体亟待补上的缺课。“对律师而言,致力于开展刑事风险防控服务,就等于在抢占法律服务制高点。”

    刘伟宏表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无实质不同,其从自然人的行贿和单位的行贿两方面说明了行贿罪的基本性质,同时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四种受贿形式做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自首的情节也做了细致的解说。

    刘伟宏法官认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贿赂或者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贿赂的,不管客观上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均成立行贿罪。“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没有实质不同,关键在于贿送财物与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无关联,而不在于何者为因何者为果,也不在于时间先后。无论是先谋取不正当利益再送钱,还是先送钱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张孟东检察官在对话中表示,在办案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了企业经营当中的弱点或者政府、社会在管理当中不到位的地方,检察机关有一个职能:服务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企业家健康发展应该也是一个职责,提出怎么样对于企业家进行一个司法合理的保护、健康发展保护。

    曾月英副院长在对话中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诚信经济,是要在规则的范围里面来防范它的刑事法律风险。

以下是论坛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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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主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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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米尔代表主办方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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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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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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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大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的主持下,刘伟宏法官、张远煌教授、张孟东检察官在论坛上进行了精彩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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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论坛的嘉宾合影留念(从左到右):蓝海中心副理事长李壮鸿;蓝海中心理事长李茁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处副处长宋亮;主讲嘉宾刘伟宏法官;嘉宾主持人深大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蓝海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主讲嘉宾张远煌教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米尔;对话嘉宾张孟东检察官;深圳市法学会王云鹏;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会主席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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