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立案标准 刑辩常识
立案标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机关办理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立案标准。对已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相关的司法机关就会依法立案,与此同时,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的律师会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介入案件中,如果发现其没有按照立案标准来立案,将会要求撤销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关于杨某某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6 00:02:23 浏览次数:

关于杨某某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受杨某某本人和其爱人魏某甲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为杨某某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我于2013年9月25日会见了杨某某。现作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拘留通知书(深公龙拘通字【2013】XXXXX号)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杨某某不存在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请贵局依法撤消对杨某某的刑事拘留行为,立刻释放杨某某。

    具体理由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的猥亵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的意思是:做下流的动作,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因此,猥亵的标准应从行为人的动机和主观目的、当时环境等进行判断,根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其家人所陈述的事实如下:

    2013年9月19日20:30至21:20期间,在杨某某家的客厅里,有杨某某的弟弟杨某甲、弟媳和侄子,杨某某爱人的妹妹魏某某、妹夫钟某某和老乡杨某乙及其女儿张某某(四周岁)等共11人(杨某甲一家三人、杨某某、魏某甲、杨某丙、孙某某、魏某某、钟某某、杨某乙母女共11人)一起喝茶聊天过中秋,“受害人”张某某一直与杨某某的孙女杨某丙(3周岁)一起在厅里跑来跑去玩,没有离开过在场大人的视线范围。在这期间,杨某某除了与魏某某和钟某某一起去洗手间看了热水器论如何安装,其他时间一直在厅里与大家聊天喝茶,杨某乙也没有离开过杨某某家,在21:20左右,杨某乙与她女儿张某某离开了杨某某家。之后,在2013年9月20日上午10:30左右杨某某爱人魏某甲在平湖乡大礼堂对面碰到杨某乙和她老公张道理、女儿张某某一家三口,魏某甲还同他们交谈了几句,他们都没有跟魏某甲提任何意见。到了2013年9月21日上午9:30左右杨某乙和张道理两人来杨某某家里说杨某某在中秋晚上聊天时猥亵了他们的女儿张某某。并且要求与杨某某私了,让杨某某赔钱给他们。杨某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有上述猥亵的事实,才导致杨某某被平南派出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刑拘了。

    从上述事实可知,杨某某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与机会,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个年仅4周岁幼儿的陈述而认定一个人犯罪,试想下,如果这样也构成犯罪,那将是人人自危,任何人都可能被构陷为犯罪,那将多恐怖。因此,杨某某根本没有猥亵行为。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

    1、证据上,本案除了小女孩张某某本人被猥亵的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杨某某存在对小女孩张某某有猥亵行为,在证据上,小女孩的也即“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孤证,且其陈述易受到成年人的干扰,损害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且张某某并没有任何受伤的事实。而张某某的父母是在第三天(2013年9月21日)才与杨某某交涉,并未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该时间上的推移也将对“受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干扰,在这三天的时间内,不能排除小女孩张某某可能是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受他人行为呢?因此,认定杨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杨某某位于平某村西某某路**号***房的家是二房一厅,面积仅45平方米左右,空间狭小,中秋当晚有众多人在场聊天,在众目睽睽之下,试想杨某某怎能有机会对小女孩进行猥亵?请侦查机关向中秋当晚所有目击证人取证,不要偏听一方之辞,全面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

 

                                                   律师 :     

2013年9月26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深圳市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下一篇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