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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而对他们的要求则更严格,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围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及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辩护的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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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14 19:56:33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日期

2000年02月16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0]第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00-02-24 

所属分类

刑法 ( 刑法和刑诉->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第5号

 2000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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