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14 19:56:33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日期 |
2000年02月16日 |
有效范围 |
全国 |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法释[2000]第5号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生效日期 |
2000-02-24 |
所属分类 |
刑法 ( 刑法和刑诉->刑法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第5号
2000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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