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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而对他们的要求则更严格,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围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及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辩护的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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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14 20:17:03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日期

1997年10月13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1997-10-13 

所属分类

中央银行 ( 银行法->金融机构->中央银行 ) ,财政 ( 财务会计法->财政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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