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14 20:17:03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发文日期 |
1997年10月13日 |
有效范围 |
全国 |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生效日期 |
1997-10-13 |
所属分类 |
中央银行 ( 银行法->金融机构->中央银行 ) ,财政 ( 财务会计法->财政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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