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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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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6-08-08 20:27:48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葛电宏律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为涉嫌寻衅滋事案犯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担任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李某某及其家属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 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院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李某某仅涉嫌寻衅滋事,主观恶性不大,之前也没有任何的违法纪录,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可知,其在2012年9月16日案发当日从罗湖春风路中途参加反抗日本侵占钓鱼岛的爱国游行运动,游行队伍行进中,本案受害人的汽车被李某某前面的游行人员砸坏,当该车行到李某某旁边时,李某某转身敲了下车后挡风玻璃,其手当时被刮伤。之后跟游行队伍行至市民中心时,被受害车主等三人强行拉到受害车主的公司处被殴打致伤。

    请求审查起诉机关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事实,李某某并没有参与打砸该车的行为,其在本案中被受害车主打伤,也是受害者。在没有任何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其仅仅敲了下汽车就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不但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严重打击了一个年轻人的强烈保卫祖国疆土的拳拳爱国之心。

    3、李某某在事发之前从事美甲工作,一直老老实实,努力工作,对生活和社会充满热爱,并没有任何仇狠社会的行为。因此,请求审查起诉机关考虑到一个年轻人的爱国心,在其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李某某予以取保候审或立刻释放。

    基于上述理由,李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监管相对容易,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家属,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葛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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