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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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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1 00:20:13 浏览次数: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3年1月7日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现关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委托,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担任史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史某某本人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史某某是初犯,且之前一直遵守交通法规,驾龄已达6年,从没发生过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员史某某第一时间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救护车,无逃逸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已被贵局羁押,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出现交通事故,无主观恶性,是过失犯罪行为,之前也没有任何的违法纪录,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对史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史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安全驾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

   首先,行人叶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然而叶某某不仅没有遵守以上规定确认安全后通过,甚至为了贪图便利,穿过绿化隔离带蹿出来横穿马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的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原因如下:

    1、 在事发路段御和路没有路灯,没有人行斑马线,也没有交通指示灯,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一直低速保持在30km/h左右的时速遵守交通规则前行,未超速和酒驾,也一直专心开车。

    2、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进入御和路时,一直沿最右侧车道行驶。

    3、 在夜晚11点且没有路灯情况下,叶某某从绿化隔离带突然蹿出横穿马路,造成史某某在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情况下,按物理原理根本无法预判且及时刹车也无法避免。

第三,事故认定在归责的事实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叶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

    2、同样性质的过错行为,在认定中的结果中却不一样,一直强调史某某的过错,而对于叶某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因此,行人叶某某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史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监管相对容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为史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爱人蓝某某,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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