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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网的专业刑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会对体现组织性、控制性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对案件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判断,围绕“容留”的情况展开辩论,充分整合各方面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提出进一步的辩护方案,提出辩护意见,尽最大的努力以达到成功辩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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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性病仍实施卖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17:30:11 浏览次数: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一直严禁并打击该犯罪行为。那么卖淫者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卖淫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黄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终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仍进行卖淫嫖娼才成立,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文盲,曾因卖淫于2009年9月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六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医院血液检查,确诊患有性病梅毒,后在温州市收容教育所药物治疗六个月,离所后未继续医治、复诊。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遂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传播性病罪的例外:

  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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