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死刑复核 业务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
关于我们

刑法学界: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2 18:58:53 浏览次数:

  刑法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统称。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也不受刑罚处罚。针对贪官免死、酒驾、欠薪入罪等焦点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泰斗称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据《重庆日报》报道,日前在重庆举行的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有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22日针对贪官免死、酒驾、欠薪入罪等焦点问题,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接受了记者专访。

  焦点1

  是否会废除贪污贿赂死刑?

  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对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也顺应了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的前后,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

  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高铭暄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对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死刑暂时还不 能取消。”在高铭暄看来,虽然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逐渐取消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就当前而言,贪污、受贿等犯罪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老百姓是深恶痛绝 的,如果现在取消,社会很难容忍。

  与此同时,贪污、受贿等犯罪属于官吏犯罪,如果把这类犯罪的死刑取消了,剩下的有死刑的犯罪主体全是老百姓,这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至少现在,我认为时机未到。即使要取消,也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高铭暄说。

  焦点2

  恶意欠薪最高七年太重吗?

  恶意且严重的欠薪应该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最高7年的刑期,这也引发争议。有不少人认为欠薪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直接入罪,恐引起民法刑法冲突。

  “并非普遍的欠薪行为都要入罪。”高铭暄表示,入罪的欠薪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有些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头来一分钱都拿不到,老板明明有钱却四处‘躲猫猫’,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这就属于恶意欠薪行为。”

  高铭暄说,面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如果你通过民事手段来讨薪,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费时又耗力。而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

  焦点3

  未造成危害醉驾能否放一马?

  醉驾入刑不以造成危害为前提

  在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无疑是醉驾入刑条款。该条款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有不少驾驶员因为酒后驾驶而入狱。 这一法律条文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驾驶员的头上,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质疑,认为醉驾入刑条款太过严苛,对于那些未造成严重危害的醉驾者, 应放他们一马。

  对此,高铭暄认为,从立法的构成要件上看,醉驾入刑的本身并不要求必须要造成危害。“只要你醉酒达到一定标准,然后开车上路了,这本身就带有危险性, 属于危险犯的范畴。”高铭暄表示,危险犯并不等同于结果犯,一定要有危害结果产生,而是只要有给不特定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你就构成危险犯。

  高铭暄指出,过去的交通事故很频繁,而且有的后果非常严重,而从源头上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两大重要原因:一个是飙车,一个是醉驾,“因此,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立法的本意,是从源头上来制止交通事故的产生。”

  专家介绍

  高铭暄,浙江人,1928年生。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是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职。

  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成为我国刑法学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高铭暄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原文名称《我国刑法学界泰斗称取消官吏犯罪死刑时机未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你怎么看待死刑案件设置独立量刑程序?

下一篇 关于刑讯逼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