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贪污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经办过多起贪污罪辩护案件,抓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辩护核心点,针对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形,围绕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以及侵吞、窃取、诈骗的具体行为拟出全面细致的刑辩方案,尽最大的努力为每起案件的当事人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关于我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7-25 11:21:35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贪污罪

下一篇 贪污受贿罪:4起违反廉洁纪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