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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业务专长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把握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的本质特征,根据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为当事人作出无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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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的不平衡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6 13:13:06 浏览次数:

  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的不平衡问题,在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解释》时,委员们研究了这个问题。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苗有水解析】《解释》出台后,有人提出《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后,相比之下,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起点是否偏低了?如果仅从货币的数量来看,数额标准的确是大大地提高了。按照《解释》第11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按照贪污罪、受贿罪的2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的起刑点是6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是6万元。我个人认为,确实存在这些犯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相比量刑不平衡的问题。

  不平衡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是不是要把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提高到与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样高?我觉得这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职务犯罪与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一样,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犯罪有具体直接的被害人,而贿赂犯罪通常没有被害人,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的不平衡问题,在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解释》时,委员们研究了这个问题。会上,有关领导提出要求,对盗窃等其他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进行通盘研究,并借鉴境外的立法实践,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深入研究对类似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刑罚体系调整完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立法、修法建议。

  【条文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葛电宏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团队负责人。从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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