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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业务专长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把握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的本质特征,根据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为当事人作出无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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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6 13:58:43 浏览次数:

  本文为您介绍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苗有水解析】《解释》第1条至第3条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一般是3万,但在特殊情况下1万元也是可以追诉的。可以发现,《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提高了6倍多。相应地,量刑数额标准也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现在面临的质疑是:《解释》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做法,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毫无疑问,回答是肯定的。我们4月18日新闻发布会重点回应了这个质疑,今天在这里简单重复一下其中的理由。道理很简单:今天的人民币3万元的购买力比不上1997年的5000元!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GDP数据是国家公布的,我们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参考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判断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以便进一步判断一定数额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1997年时,你如果拥有3万元,可以考虑在南京某个地段购买一套也许面积不大的二手房,但是现在,你想花3万元在南京买房,大概只能买1平米了。所以有一位主编写了一篇文章提出,“与其说贪官的命更值钱了,还不如说是钱不值钱了。”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为什么《解释》不像以往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规定一样,实行“幅度数额”?理由:(1)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属于反腐败工作,反腐败又属于吏治范畴,应当规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全国的标准。吏治如果不统一,就会乱套,因为“中管干部”是全国统一调配的。这个跟打击盗窃、诈骗是不一样的。(2)如果我们制定“幅度数额”标准,就会给我们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因为贪污贿赂犯罪异地指定管辖的很多。一旦不同省市区的数额标准规定得不一样,那么贪官们纷纷提出要求指定到经济发达地区去审判,这样岂不是非常麻烦?!有人说这个可以解决呀,可以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量刑嘛,别管在哪儿审判。其实这样想下去问题就更复杂了,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很多,有些被告人的受贿犯罪事实达到100多项,他们在全国不同地方任过职,所以他们收受贿赂的地点分散在全国各地,无法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量刑。所以不能搞不同地区不同的标准,要是这样我们将来没法开展工作了。

  【条文索引】略

  葛电宏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团队负责人。从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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