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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 刑辩常识
物证书证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相对重要的角色。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书证是指用文字、数字、符号、字母或图形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由于物证书证属于一种无意识的“哑巴证人”,既不能自明其义,也不能主动地表达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律师会能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明确其证据意义仔细体会其所要表达的意思,从而发挥证明作用,在审判过程中,在举证质证环节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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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25 23:44:31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联系方式: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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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㈦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㈠至㈦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约、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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