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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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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整理:经典无罪案例实务指南与精析(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16-08-05 15:00:52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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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案件一:汪玉凤投放危险物质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刑初字第32号)

    基本案情:汪与被害人家曾有矛盾,被害人一家七口人于2004年2月4日晚餐后中毒,一名被害人死亡。汪玉凤有几次投毒有罪供述。

    评析意见:本案之所以被判决无罪,就是因为被告人的翻供,客观证据存在两个严重问题,破坏或削弱了定罪链条的形成。本案集中地反映了客观证据缺乏或出现问题时,过于依赖言词证据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 本案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甲胺磷是当地一种常用的农药。一般农户都会购买并使用,被告人购买过这种农药不能证明与投毒行为存在对应关系,扣押的药瓶没有及时检验,导致不能锁定该药瓶就是犯罪时所使用的那一个,无法锁定被告人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2. 本案发生后没有让嫌疑人对投毒现场进行详细指认。根据被告人的供认,她向被害人家地里的青菜上投毒时是直接泼洒上去的,并不是每一棵青菜上都投了毒。这种差别非常隐蔽。如果在侦查时,让其对投毒现场进行详细指认,再进行对比取样,就是最好的锁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证据。

    案件二:徐东林非法储存险危物质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166号)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2日,徐东林与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争执并踢打王某某,王某某因情绪激动,回家后服用了04年购买的用于灭杀蟑螂的敌敌畏,徐东林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评析意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及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本案中徐东林私自存放的敌敌畏实际上是同其妻子被害人形成了共同私自收藏危险物质的情形。首先,二人收藏的目的是为消除住所内的虫害,主观上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二人的住所是二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一瓶被使用过的,剩余容量不清的敌敌畏,存放在此不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最后,被害人因家庭琐事服毒自杀,与二人在住所内存放少量敌敌畏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其遇到家庭矛盾,情绪失控,行为偏激,未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所致。

    案件三:蒋正历交通肇事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2008保中刑终字第73号)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蒋正历等五人一起打牌喝酒,23时15分许,蒋正历提出有事要先走,被害人李冬宏表示送老师下楼。后二人共乘蒋正历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某交叉路口处时,由于该车靠中心线左侧行驶,与对向驶来的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冬宏当场死亡,及杨某次日死亡。

    评析意见:1.蒋正历是否是该车的驾驶员无充分证据证实,蒋正历提出有事先走,李冬宏提出送老师下楼,为何会坐上摩托,是否有把蒋正历送到目的地又返回的意思?蒋正历对是谁驾驶摩托车记不清了,被害人驾驶摩托车的可能性也会存在。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鉴定意见书描述情形与现场不完全一致,而且尸检报告反映二人的伤情是一致的,为何一个的身份是驾驶员,另一个的身份就能认定为乘客不明。

    案件四:宋保华交通肇事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刑初字第288号)

    基本案情:2008年4月16日,宋保华驾驶拖拉机因躲避前车,与同向行驶的某拖拉机相撞致其翻车,将被害人李某某砸压车下,及乘车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宋保华负事故主要责任。

    评析意见:1.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存在客观归罪的错误。客观归罪是不问被害人有无责任都对司机作有罪认定,把仅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无罪过的行为视为犯罪,其结果必然是累及无辜。本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保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上不当。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较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较小。并且公安机关在事故认定中存在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行为。

    2.即使按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宋何华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宋保华虽致一人死亡,但并没有《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毒后驾驶、无证、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匿”情形,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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