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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本类案件过程中充分研究案情,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具体的案由、主客观情况,在作出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全面有效的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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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21 09:48:21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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