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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档案 刑事常识
本专题包含了各类的刑法罪名,关于这些罪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如何适应相关的法律解释都会在本专题中呈现给大家,为社会大众充实自身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支持。同时预防犯罪,了解犯罪也可以各个罪名的相关知识入手。通过这些知识对犯罪产生有一个正确认识,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防止“只知其然,不知其所有然”的法盲现象,避免因不懂法而出现的使自己追悔莫及的犯罪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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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相关知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26 00:06:3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联系方式: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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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猥亵儿童罪 - 年龄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猥亵儿童罪 - 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猥亵儿童罪 -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猥亵儿童罪 - 与奸淫幼女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

    2、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如行为人是妇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猥亵儿童罪 - 案例

    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北京金轮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红豆(本名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11月23日,歌星红豆因犯猥亵儿童罪再次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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