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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辩护词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0 17:12:03 浏览次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葛电宏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杜某的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是经他人介绍认识同案其余五人,在来中国之前,其他被告人仅是聘请被告人担任导游和翻译工作,带领他们去中国旅游和去商场购物的,每天酬劳200元,并未告知被告人是去中国偷衣服。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五人的安排担任导游和翻译工作。另外,被告人并没有参与盗窃,也无犯罪所得,他只有兼职导游和翻译的酬劳,并不清楚其他被告人来中国是盗窃衣服,也不清楚其担任导游和翻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正在读,尚未毕业。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没有参与盗窃的行为,仅是应其他被告人的要求偶尔帮他们看管行李箱和将他们带到商场,情节相当轻微。

    2、本案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中国法律不熟悉,之前一直以为自己仅是担任导游和翻译工作,没有参与偷衣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清楚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3、被告人生长在越南,系在读学生,且家庭状况不好,父母离异,有两个妹妹正在读,要边读书边赚钱养家,帮助解决一家人的生活来源,生活压力极大,请求法庭体谅其家庭生活状况。造成今天这种状况,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穷,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好好改造,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额证据不足,与各被告人当庭陈述不一致,且没有监控录像证实。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当庭陈述被告人杜某并没有参与盗窃,也不清楚其他被告人来中国是盗窃衣服。杜某并不是共同犯罪人。

    三、对被告的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和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进行判处。同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判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且被告人目前是在读学生,判处缓刑可使其尽早回校读书,顺利毕业。

    综上,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葛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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