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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业务专长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罪名主要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因此有关机关打击力度相应的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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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判刑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4-19 14:02:35 浏览次数: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处罚

  1、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走私文物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标准处罚。

  取消死刑判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6法释[2000]30号)

  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判定走私文物罪的注意事项

  1、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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