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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书|盗窃犯罪中对盗窃数额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律师团队 时间:2016-12-02 09:28:07 浏览次数:

       盗窃案件中,对盗窃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量刑关键证据。本文结合自己经办的一起盗窃珠宝玉石案中的鉴定意见文本,尽可能详细地介绍对价格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该如何切入和展开。

一、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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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证意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依法进行备案。

       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龙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编号分别为:深龙价鉴(2015)XX号、深龙价鉴(2015)XX号、深龙价鉴(2015)XX号)和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编号分别为:S-GA2015XX、S-GA2015XX、S-GA2015XX)中关于珠宝首饰涉案财物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价格偏高,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辩护人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庭提出申请依法对翡翠挂件等涉案财物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但法庭并未批准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仅是将本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在拖了近半年时间后才于2016年7月将上述鉴定意见的内档调出并作为证据提交。

        质证意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备案登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统一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辩护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东省司法厅答复如下:龙岗价格认证中心及价格鉴定人员肖XX、王XX,国检中心及鉴定人员刘XX、程XX、潘XX,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未在本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本机关也未将其上报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

 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葛电宏

工作单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身份证号码*

xxx

邮政编码*

   518026

通信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联系电话*

13724208581

手机号码*

13724208581

电子邮箱

gdh98@126.com

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项中至少必填一项)

文件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1、鉴定人员:肖XX、王XX及鉴定机构: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2、鉴定人员:刘XX、程XX、潘XX、及鉴定机构:国家珠宝玉石鉴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号国家珠宝检测中心大厦),以上所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从2011年1月1日至今,是否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进行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备案登记,是否进入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

(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仅供公民申请)

□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      □不申请

提供政府信息的

指定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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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诉机关提交的三份由国检中心和深圳国艺珠宝艺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评估)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说明等内档材料,以及国艺评估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辩护人认为上述三份《鉴定评估意见》以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说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上述三份《鉴定评估意见》既然是由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所制作,为何上面却加盖龙岗价格认证中心的公章而未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情况说明》指已加盖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钢印章,提供给龙岗价格认证中心参考使用,但辩护人并未发现有钢印加盖的痕迹。

         质证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2016年3月2日发布,2016年5月1日生效施行)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2)上述三份《鉴定评估意见》上的鉴定人刘XX,评估人程XX,批准人潘XX均未签名。

         质证依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A(a)鉴定人刘XX虽然取得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但其于2013年6月份才本科毕业,工作至今尚未满五年。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鉴定意见内档可知,刘XX作为鉴定人,并未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单位为国检中心,因此,其不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和资格;

       (b)评估人程XX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显示其执业单位为国艺评估,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显示其执业单位为国检中心,有效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但内档里的授权证书显示国检中心的发证日期为2015年6月22日,因此,其注册证批准日期早于其执业单位的发证日期,明显不符常理。内档显示其执业于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两家单位,也明显违反鉴定人员只能任职于一家鉴定机构的规定;

       (c)批准人潘XX系国艺评估的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国检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评估意见的批准人为潘XX,因此,其同时执业于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两家单位,也明显违反鉴定人员只能任职于一家鉴定机构的规定。

        B 内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鉴定人刘XX、评估人程XX和批准人潘XX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且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C 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虽然取得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但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D 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 的认可证书附件与本案无关,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在鉴定意见书里未体现。

        质证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发布生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日仅是向被告人告知价格鉴定意见结果,被告人当场提出异议,但侦查机关未作书面记录,也未予理睬,从《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被告人拒绝签名可证实。

        质证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由国检中心和国艺评估所制作的三份《鉴定评估意见》以及龙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三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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