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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业务专长
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所涉及到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电信,集资、商业等各方面,在形式各异的诈骗犯罪中把握其本质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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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8 18:47:58 浏览次数:

  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近日一则“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案”在兰州开庭受审,六名被告人冒用109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事件回顾:

  两个看似与信用卡诈骗不搭界的人,却冒用109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华民电讯经营部,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经营部的“靖远县华民电讯经营部”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路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个体欧尔鹏”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高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鸿旺烟酒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

  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顺利批发商行”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此案涉及几个罪?

  根据上述的犯罪事由,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

  (一)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经营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怎么判决,应当以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综合犯罪情节来决定。

  提防7种信用卡犯罪

  核心内容: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容易被非法分子利用,造成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类型要提防哪些?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1、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2、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3、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4、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采取缴纳一定比例手续费,通过个别商户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大量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无力偿还时,被告人或赖账不还,或者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以躲避债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5、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型

  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

  6、非法窃取购买信用卡型

  不法分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套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7、扰乱金融秩序型

  不法分子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电话支付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职业从事信用卡套现中介业务,实施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信用卡犯罪相关知识: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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