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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业务专长
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所涉及到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电信,集资、商业等各方面,在形式各异的诈骗犯罪中把握其本质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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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5 13:34:38 浏览次数: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

  【案情】

  2013年6月,黄军华结识陈红梅,陈红梅称可以帮助黄军华介绍对象,并带黄军华前往云南,介绍一女子给黄军华认识。陈红梅声称,先给5万元礼金才愿意嫁给黄军华,黄军华便让家人把5万元钱打到陈红梅的银行卡上。随后,该女子跟黄军华回家,并同居生活。一周后,黄军华提议去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从此音讯全无。后来,黄军华找到陈红梅,陈红梅给黄军华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证明他代为收取了5万元的礼金,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再次为黄军华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礼金。几个月后,陈红梅一直没有与黄军华联系,也未退还代收的礼金,并消失了踪迹。

  【分歧】

  就陈红梅代收礼金未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本案中,黄军华将5万元的礼金汇入陈红梅的账户,而陈红梅承诺如果不能再次介绍对象就退还礼金,并且向黄军华出具了收条。因此,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未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构成刑事诈骗。陈红梅认识黄军华后,知其想要成家,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黄军华骗至云南,以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黄军华的礼金。黄军华则因为听信其言,自愿交出5万元礼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陈红梅即为黄军华介绍云南当地女子,在该女子出走后,陈红梅有义务带着黄军华去劝回该女子,如若劝解不成,则应该退还礼金。但是陈红梅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假装再次介绍,实际却逃之夭夭。因此,很容易辨别陈红梅先前给黄军华介绍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是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也可以推断出陈红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收条”可以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以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因此,本案中,陈红梅向黄军华出具“收条”不能证明他们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其形成“收条”的过程其实只是陈红梅对黄军华行骗的一种托词,目的是为了“隐瞒”行骗的“真相”。

  综上,本案中,陈红梅代收礼金的行为不是“代收”,而是想要“非法”据为己有,故该案应当定刑事诈骗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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