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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罪名专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对相关的案件情节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正确认识分析罪名成立与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分析案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辩护,尽最大努力达到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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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8 15:16:42 浏览次数: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什么特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的。首先,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也即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廉洁性。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二)客观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是刑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仔细揣摩我国刑法第395 条第1款的立法本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所谓明显超过,是指已知的公开合法收入的数额与支出和公开财产状况显然不符,其程度已达到数额巨大。

  2、行为人必须有拒不说明或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这是该罪成立的实质特征。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不论是拒不说明还是虚假说明,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如实说明了获取财产的方法和途经,而又属非法获得的,经司法机关查证核实,按其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大部分差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所得,而说不明的差额财产数额又不够巨大,那就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除了上述两个要素外,如果经过司法机关艰苦细致的侦查,尽了最大努力,调查核实了一切已知的线索和疑点,不能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就按什么犯罪处罚。

   (三)主体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主观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故意的态度。就侵害的客体而言,行为人对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制度,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害是间接故意。拒不说明或作虚假说明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视国家廉政制度,故意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目的在于非法拥有公私财产。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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