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集资诈骗罪 罪名专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对相关的案件情节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正确认识分析罪名成立与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分析案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辩护,尽最大努力达到满意的效果。
关于我们

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8 15:33:50 浏览次数: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常常是集资诈骗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在集资诈骗案件应当如何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大家详细介绍:

  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基本原则

  不管是普通诈骗还是特殊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票据诈骗等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都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即行为人只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具体方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可以分两步进行: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诈骗的方法,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担保文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如果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协议,也构成诈骗。

  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集资诈骗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

下一篇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