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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业务专长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们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每起案件都会依据案件相关的事实,对案件的罪名认定、量刑作出准确的判断,发表独到的见解为当事人辩护,最后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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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犯罪主体具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7 18:15:21 浏览次数: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的行为。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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