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03 17:02:00 浏览次数:
申请人:葛电宏,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7 2420 8581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80号荣群大厦1301
被申请被告人:石某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石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和被告人的委托,指派葛电宏律师作为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法律规定,申请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被告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均提出了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后,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定罪。比如:公诉机关提交x名被害人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之一B在笔录中从未指认被告人有诈骗其财产的行为,其两次委托被告人零首付购车后,均再委托被告人将车卖掉以套现金。而有些被害人交了定金给被告人与C、D合伙开办的公司XXXXX后,因被告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造成零首付购车的办理程序被迫中止,这并不存在诈骗的事实。本案E、C和D均是与被告人共同合伙经营零首付购车业务,均是涉案人员,但并未到庭参加庭审,造成本案事实未查清。因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未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审法院也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二、被告人有三个年幼小孩需要扶养,父母年老,家庭经济相当困难,且本案已在二审阶段,证据已固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一方面被告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另一方面,因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可以防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请求贵院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业律师:葛电宏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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