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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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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21 09:23:34 浏览次数:

申请人: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犯罪嫌疑人吴某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

辩护人认为,吴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因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请求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吴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17年x月x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葛电宏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为使本案侦查阶段的侦查工作更客观准确,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吴某、反复听取吴某的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吴某已如实供述,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小,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需要说明的是,因案件目前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暂无阅卷权,故本申请书所涉及的案情,仅仅是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吴某了解的有关案情),理由如下:

一、经辩护人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辩护人认为对吴某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由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可见,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吴某不存在上述情形。即:

(1)吴某无“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

(2)吴某不存在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吴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吴某无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吴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且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基本固定了本案证据,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因此对其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开设赌场罪属于非暴力犯罪,没有证据表明吴某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所涉案件事实无隐瞒,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鉴于前述事实、理由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予以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申请人:  葛电宏   

                                二0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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