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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涉嫌招摇撞骗案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词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9-03-28 13:24:37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Q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被告人Q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和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交流。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Q构成招摇撞骗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Q因在深圳某街道办做过联防员,比较熟悉查扣电动车的法律依据和流程,其主观上更多的是出于法律正义维护社区治安而实施扣车行为,在偶然发现可以因此“搞点钱花花”时才因一时的贪念触犯了法律,对于扣留的两台电动车,被告人也称“想着把电动车交给深圳某派出所处理”,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直接故意,因此可知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会见他时其都表示非常后悔与愧疚,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的,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Q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Q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又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电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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