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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拘 律师辩护终获轻判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20-07-20 16:39:39 浏览次数:

【代理人】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X某某曾是某珠宝公司的职员,负责相关经营活动。2016年9月9日X某某被公安人员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由拘传并刑事拘留。X某某家属找到专业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帮忙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X某某家属委托后,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X某某家人,并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X某某并和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被告人X某某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不大,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律师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看货物的金额,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确定刑期层级,其次,立功和单位犯罪的认定也会对刑期的确定产生影响。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X某某的陈述,X某某仅是从事珠宝生意,后在案件同案犯的介绍下认识走私琥珀的货主,受货主委托指派,帮助其销售琥珀原石。从香港走私到深圳,均由货主主导安排并支付代运费,X某某在案件中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不大。并且X某某自被抓获至庭审,自愿认罪的供述一直持续、稳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X某某所在的公司以公司名义租赁营业场所,且该案被告人作为公司员工从事走私入境琥珀的接收、销售活动,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反证该公司系为进行涉案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设立后主要以实施涉案犯罪为主要活动,亦无法排除涉案犯罪活动所得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所以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最后,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的走私数额存在数据错误,不应当将其他被告人代他人存放、销售的琥珀计入走私数额,且本案所认定的琥珀数量、金额等不排除有部分是通过海关报税进口和国内购买所得,该部分应查实排除。     

   综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X某某在案件中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不大,且自被抓获至庭审,自愿认罪的供述一直持续、稳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结果】

      办案律师关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与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X某某罪轻的判决。X某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十分满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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