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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黄金37天办案律师辩护成功得以取保候审

来源:原创 作者:高晓婷 时间:2021-09-11 18:31:31 浏览次数:

 【委托代理】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曹xx于2021年7月在打篮球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误伤被害人下体以致造成被害人下体轻伤二级。曹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接受曹xx家属委托,办案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在与家属交谈过程中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曹xx家属,并第一时间准备会见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曹xx,随后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曹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办案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同时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办案律师认为曹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简述):

一、曹xx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曹xx在劝架时被被害人用语言、挥拳和膝盖攻击,并且攻击到曹xx下体,此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危及到曹xx的身体健康权利,曹xx为保护自己下意识对被害人进行反击,曹xx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为了让被害人停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误伤被害人,该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的上述攻击曹xx的行为,在客观上被害人实施了非法侵害曹xx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其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明显表现为故意。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曹xx在当时自身的身体健康权利已经受到威胁的紧迫情况下,其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二、被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被害人作为挑衅方不仅先动手,并且在曹xx努力避免其与队友继续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攻击曹xx。被害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的行为可能给双方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放任自己用暴力的手段发泄自己的情绪,其行为具有重大的过错。被害人作为先动手的一方,因打球琐事发生争执并故意引起打斗。此时的被害人不是受害者,而是进行不法行为的侵害方。事后被害人因自己的冲动行为造成下体受损,更担心日后生育问题,为此想找个人为其本人不法侵害行为“买单”。 因此,被害人对其行为给自身造成的伤害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2.曹xx出于自身的善意上前劝架,只为维护现场的公共秩序,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举动。不能因其反击已给自身的健康权利造成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误伤被害人的结果,而给其扣上“故意伤害”的帽子,这是一个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这样的认知只会导致这个社会越来越多类似“老人摔倒不敢扶”的事件发生,因为做“好人”的成本太高,导致这个社会的走向逐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相悖。

 

三、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必动用刑事手段。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无须对曹xx动用刑事措施。否则,就必然违反该原则的精神。

 

 

 

【本案结果】

 

        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办案律师于2021年9月6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随后检察院采纳办案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10日对曹xx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于当天释放了曹xx。办案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及时做出判断并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曹xx及其家属十分感谢办案律师,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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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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