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1-09-28 14:24:18 浏览次数:
许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黄金37天办案律师辩护成功得以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许某1于2021年3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也被扣押,其家属于4月18日委托办案律师帮助许某1及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并返还被扣押的车辆。
【办案经过】
接受许某1家属委托,办案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在与家属交谈过程中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许某1家属,并第一时间准备会见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许某1,随后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许某1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办案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及《解除并返还被扣押的车辆申请书》。
办案律师认为许某1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及涉案的车辆不属于犯罪工具。理由如下(简述):
一、许某1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
1.许某1未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多人”指三人以上,并且不包括许某1自己,案发当日涉案车辆上吸毒的只有许某1及一名同案犯A某;
2.许某1与该同案犯A某只在涉案车辆上吸食一次毒品,并没有两次及以上。
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必动用刑事手段。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无须对许某1动用刑事措施。否则,就必然违反该原则的精神。
三、侦查机关应解除并返还被扣押的涉案车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案涉车辆为许某1的亲属所有,该车被许某1用于货拉拉营运,应不属于作案工具。为保障许某1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得到有效利用与占有,侦查机关依法应返还被扣押的财物。
【本案结果】
在侦查期间,办案律师于2021年4月27日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及《解除并返还被扣押的车辆申请书》。随后侦查机关采纳办案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于当天释放了许某1并返还被扣押的车辆。办案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及时做出判断并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许某1及其家属十分感谢办案律师,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满意。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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