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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刑辨常识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而且存在合法利益与合法利益直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根据现实情况牺牲局部、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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