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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刑事常识
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经济管理方式和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往往会成为左右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深圳刑事辩护团队会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清晰的辩护思路,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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