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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过多起故意伤害类案件,清楚判断出罪与非罪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具有一定过错,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因此,深圳刑事辩护网都从这两方面对角度分析出每一起案件的辩点,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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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例辩护词参考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02 21:21:22 浏览次数:

丁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例辩护词参考

        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葛电宏律师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丁某某从2013年9月13日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罪态度好。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让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份子悔过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为手段,教育世人遵纪守法为核心目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恳请法院可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本起案件被告人在与受害人的冲突的起因也是在被害人先前的不当行为的刺激下,被害人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本起案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也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的。案发后,被告人也十分后悔当时的行为。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四、被告人是从犯

        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 第一次仅是陪同上楼,手上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参与斗殴,相反,其刚上到楼上,反而被本案被害人打伤,立刻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并没有参与 第二次斗殴行为。因此,其也是受害者,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

        五、被告人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

        被告人父母年老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被告人妻子因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没有收入来源,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做儿子、做父亲的责任,特别是给家人带来的痛苦、思念和牵挂,被告人更会陷入深深的自责中去,不利于被告人更好地改过自新。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建议适用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我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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