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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刑事常识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而对他们的要求则更严格,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围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及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辩护的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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