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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及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妇女性交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办的多起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强奸案件,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程度、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发生性行为等方面分析辩点,在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紧密跟进案件,为当事人取得最大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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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四岁幼女产子可起诉男子强奸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17:23:04 浏览次数:

  强奸罪一般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式强行发生关系的犯罪。其中,如果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行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罪。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在刑法的规定里,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只要是与幼女(非从事性交易)发生性关系,即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母亲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期间,多次强迫与郑某的女儿,12周岁的小欣发生性关系。致使小欣怀孕并于第二年一月产下一男婴。鉴定结果表明,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小欣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由于其强奸的是幼女应该在成立强奸罪的前提下从重处罚,法院的判决是得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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