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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有意识地对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分析后,结合侦查机关的材料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最合理的辩护方案,以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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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17:12:13 浏览次数:

  抢夺罪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抢夺罪的罪名比较简单,只限于公私财物,那么要如何认定抢夺罪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认定抢夺罪的要素首先是抢夺的是公私财物,并且数额是比较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标准,一般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了;其次是注意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其中两者最突出的区别是抢夺罪的犯罪客体相对于抢劫罪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只限于公私财物,而抢劫罪还涉及到伤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一、抢夺罪的认定

  (一)“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两者的主观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二)两者在抢夺财物时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不同

  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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