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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有意识地对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分析后,结合侦查机关的材料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最合理的辩护方案,以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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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9 23:09:46 浏览次数:

  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具体是哪四个条件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

  “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序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属转化。

  2、主观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成立本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标准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3、行为条件。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序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

  4、时空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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