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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有意识地对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分析后,结合侦查机关的材料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最合理的辩护方案,以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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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9 21:00:56 浏览次数:

  飞车抢夺极其危险,如果被害人死不放手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车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和处罚?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近日,某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劫案。被告人邓甲、邓乙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得知,飞车抢夺属于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情:

  2015年3月18日早上,被告人邓甲、邓乙商量好到临武县抢劫。10时许,被告人邓乙骑着自己的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邓甲到达临武县城后,开始寻找作案目标。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甲、邓乙发现作案目标,骑摩托车一路尾随在临武县某银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廖某某,并伺机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挎包抢走,并造成其轻微伤。经查,被抢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三星S7572型3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甲、邓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车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甲、邓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邓甲、邓乙均辩称“二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经查,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了强拉硬拽的方法,并导致被害人廖某某倒地受伤,并构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故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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