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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们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每起案件都会依据案件相关的事实,对案件的罪名认定、量刑作出准确的判断,发表独到的见解为当事人辩护,最后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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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3 22:46:49 浏览次数: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那么,性贿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一、定义

  在中国的刑法典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频繁地发生,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实施者,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中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当性成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后,性便同钱物一样,成为贿赂的一种手段,而且不失为一种非常高明的手段。多数情况下,性贿赂的主动方是怀着某种目的的女性,她们并非娼妓,只是为了特殊利益而自愿向手握权力的当权者“献身”。因而性贿赂既是**易,但又不是单纯的钱色交易。

  2000年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贿赂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上,原副检察长赵登举强调:“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经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虽然性贿赂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将来应当纳入法律的视野。”

  二、定罪要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性贿赂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虽然中国刑法目前没有性贿赂的规定,但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的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对中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三、性贿赂与一般的**易之区别

  1、性贿赂不是淫荡好色,而是贿赂方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主动“上门服务”,因而它不同于简单的嫖娼或贪官好色。

  2、性贿赂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直接获得金钱,而是为了获得某种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或机会,因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卖淫。如官场中的性贿赂,其目的是买官或谋职。生意场上的性贿赂,为的是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与商机,如承包某项紧俏工程,获得某种紧缺物质的代理权,甚或将质量较差的产品以高价卖出。娱乐界中的性贿赂,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演出机会,据说有些女明星便是通过与导演上床而走红的。体育界中的性贿赂,目的是为了换来好的成绩与名次,自然,裁判便成为首当其冲的“公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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